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文摘
2025-01-24 19:30
辽宁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303刑更暂48号
罪犯陈明军,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6308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2024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明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陈明军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陈秋娟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鞍山市中心医院于2024年11月18日对罪犯陈明军进行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罪犯陈明军符合高血压2级、高血压性心脏病、糖尿病、颈动脉斑块、高甘油三脂血症,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4.之规定。河南省新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对罪犯陈明军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明军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军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军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对罪犯陈明军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河南省新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4日
来源: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