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890号建议的答复
国科金发计〔2024〕156号
徐冠巨代表:
提出的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享受科技创新相关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有企业尚不具备注册为依托单位的政策条件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之规定,在条例实施之前已经注册为依托单位的产业研究机构继续保留,而其他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虽然已具备较好的基础研究实力和条件,但因不具备注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条件而无法牵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探索开放企业申请
为进步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2023年6月,在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共同推动下,试点开展加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央企下属研发机构注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工作,共有45家申请单位成功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资格。试点依托单位可以在央企作为联合资助方的协议期内牵头申请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
国有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可以作为合作研究单位,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研发人员可以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开展基础研究。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们将积极研究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国有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注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机制,推动更多的国有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与政策局
010-6232961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