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莱芜城区东至滨河西路-苍龙泉大街-九龙山路以西,南至汶河大道-大桥南路-孝义河南侧路-响水湾大街以北,西至北坦路-凤城西大街-西秀大街-鹿鸣路以东,北至嬴牟大街-山财大街-银河大街以南,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该环线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在下列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在我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第四条城区禁放范围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或置换点”,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第五条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运输或私自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劝阻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23]3号),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和区应急局依法查处。
第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我区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将通报至涉事人员所在单位,并纳入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