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目的
为促进哔哩哔哩商业化生态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哔哩哔哩代理商(含服务商,以下简称“代理商”)的合作管理标准,哔哩哔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特制定本管理规范。合作期间,出现违反本规范的情况,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况,按本规范的处置标准进行处理。
2、适用对象
本规范适用于通过哔哩哔哩旗下所有服务平台与哔哩哔哩所有关联主体签署合作协议的的合作代理商及其员工。
3、效力
1) 本规范为代理商与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代理商与平台合作期间,平台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更新,更新版本自其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规范生效后,对于违规行为初始发生在本规范生效前,但在本规范生效后行为仍延续,或在本规范生效后5个自然日内未彻底整改的,平台有权依据本规范予以处置。
4、定义
1) 代理商:指与哔哩哔哩平台达成合作并签署了相关代理合作协议的公司;
2) 客户:指与代理商达成合作、由代理商向其提供服务的公司;
3) 关联方:指与一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主体。包括一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合法机构以及上述公司、合法机构的合法继承人,以及以其他形式存在的利益共同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过半数的股权;或直接或间接享有过半数的可分配利润;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直接或间接持有过半数的注册资本;或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同一控制人;
4) 第三方:指与平台合作的代理商、客户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 二级代理商:指代理商与第三方合作,通过第三方招募客户,为第三方开通平台账号,或使第三方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用平台系统权限,并为该第三方招募的客户提供服务;该第三方称为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不是平台合作的代理商,代理商招募二级代理商的行为属于代理商单方面行为;如前述第三方与代理商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且代理商提前向平台报备的,该第三方不视为二级代理商;
6) 违规行为:指代理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作协议或平台管理规范的行为。
二、代理商合作规范
1、准入
1) 代理商合作需按照真实的信息填写并对注册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信息、办公地址、企业资质、团队架构、合作数据、案例等各类信息);
2) 平台有权根据代理商准入规则的相关要求对代理商是否满足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如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平台有权拒绝合作;如代理商在合作期间发生任何变化导致不满足合作条件,平台有权立即解除合作;
3) 如合作期间代理商资质/营业信息变更,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平台,如代理商在合作期间发生任何变化导致不满足准入规则的相关要求,平台有权立即解除合作;
4) 相关准入规则以平台告知为准,平台有权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情况调整和更新准入规则,更新后的规则生效条件与本规范一致。
2、代理商帐户管理
1) 代理商应根据平台发布的规则和制度管理平台客户和账户,不得违规为未合作客户开户,如产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诉讼等,由代理商自行承担;
2) 代理商应妥善管理代理商系统账户信息及密码,未经平台同意,不得为非代理商公司员工设置子账号,或将账号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3) 平台有权对代理商账号管理进行监督,如发现账号管理异常,平台有权要求代理商限期整改,如根据代理商账号异常情况可被合理推测为违规行为,平台有权按照违规行为处理。
3、业绩考核
平台有权在合作期间通过系统公告、邮件等方式向代理商发送业绩考核制度和标准,并根据相关制度和标准对代理商相关合作权限进行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自平台发布之日起生效,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传播规范
1) 所有代理商不得未经平台允许,在公开或任意场景使用平台名义(含哔哩哔哩及其相关方的名称、logo等) 开展市场营销或传播等行为,如客户谈判、广告素材、线下活动、媒体稿件等;亦不得以开展业务或其他理由在市场营销或传播等行为中侵犯他人品牌权益与知识产权;相关规则以平台对外审核为准;
2) 若代理商有任意场景的物料使用需求,应当同对应的渠道经理前置沟通,并由渠道经理发起内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且使用方式和范围应与审批内容保持一致,并经平台提前验收;本条规范的传播场景包含但不限于:
a) 代理商实体公司及员工信息:代理公司装修、文化墙、员工工牌、名片设计等;
b) 活动传播物料:新闻稿件、邀请函、活动PPT、 活动主视觉、场外设计等;
c) 服务合作物料:合作过程中,涉及代理商自身介绍、宣传的所有物料等;
d) 相关活动物料:只能以“公司名称+哔哩哔哩代理商”身份参与或露出、日常H5/PPT、活动长图海报、视频、手册等。
三、代理商行为规范
1、违规行为分级
1.1 一级违规行为
第一类商业贿赂
代理商不得与平台员工以任何理由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代理商通过任何形式给予平台侧员工现金、礼金、支票、回扣等有现金价值或服务的行为,行为发生即视为违规,不论平台侧员工是否接受,或是否达到代理商期待的效果;
2) 代理商以任何名义与平台侧员工发生利益往来,包含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提现代收等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高频过度接待,进行棋牌活动或者赌博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娱乐活动;
3) 违反平台反腐败协议及《哔哩哔哩商业道德条款》的约束,代理商主动/频繁/过度向平台员工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私人利益或赠予,或出现因贿赂或招待而影响公正客观的情况;
4) 其他有关商业贿赂等行为,或拒不配合平台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对双方合作可能产生影响的行为。
第二类违反数据安全与保密原则
代理商应遵守客户和平台的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出现泄露商业秘密或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泄露与平台签署的一切协议内容,及代理商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与平台有关的一切商业信息,包括产品发展战略、产品内容、价格、企业政策、发展方向、用户数据、经营数据、行业数据、消费者信息、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等;
2) 非法利用数据获利或使用爬虫、脚本等数据工具获取平台信息;
3) 违反合作协议或本规范中关于账号管理的规定,未经平台同意,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为第三方设置平台系统账号密码;
4) 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未向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复制、存储、使用、传播用户信息;
5) 未经客户明确同意,对客户信息进行复制、拷贝和对外传播,擅自泄露客户的经营模式和双方合作内容,或未经客户允许使用客户logo、物料等;
6)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佣或鼓励平台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我司的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不论出于任何原因或是否达到代理商期待的效果;
7) 其他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泄露与哔哩哔哩相关的商业秘密;
8) 代理商与平台的合作关系终止后,上述义务继续有效。
第三类不诚信行为
代理商在准入或合作期间不得出现如下虚假或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等非法形式(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验资等)获得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签署授权合同/协议;挂靠他人资质,使用他人资质签约,取得合作权益;伪造、篡改、冒用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信息或文件材料;
2) 代理商向客户传达或通知平台的规则或政策片面、不准确、不客观、不真实,出现故意引导、煽动、敲诈勒索或其他引发误解的情况;
3) 代理商未向平台如实报备关联关系;
4) 对外宣传是哔哩哔哩背景或哔哩哔哩工作人员,违规诱骗客户签约、谋取商业利益。
第四类违禁内容
1) 代理商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政治敏感、恐怖、暴力,涉黄、涉赌、涉毒、金融服务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a) 内容信息或服务中含有反社会和反国家的人士,或者展示、传播恐怖组织,赞美恐怖组织、传播暴力、血腥信息等内容;
b) 内容信息或服务中含有用于传播色情信息、赌博交易、赌博推广服务宣传、参与赌博推广的宣传、网络赌博、毒品或有毒化学品等内容;
c) 其他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五类侵犯平台知识产权
1) 代理商在未经平台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平台及平台的关联方所有的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或通过任何形式造成客户或第三方误认为其与平台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a) 使用哔哩哔哩及任何关联方的名称、logo,或使用可能令人混淆的或类似的标识,或单独使用或与任何其他文字一起使用作为其公司名称或商号的一部分,或其他引人联想为其与平台存在关联关系的方式;
b) 利用哔哩哔哩或其代理商身份开展除平台商业化产品售卖之外的的其他业务,包括不限于各类培训、技术服务等与商业化产品售卖相关的业务;
c) 未经平台书面许可,使用哔哩哔哩或平台代理商的名义,或使用任何哔哩哔哩相关商标、logo、 或其他视觉元素,对外进行推广、宣传;
d) 使用容易令人混淆、误认、不正当引用平台相关信息等方式误导或欺骗客户或第三方,捏造、发布、传播不实信息。
第六类扰乱平台经营秩序
1) 对平台进行诋毁与抹黑,损坏平台声誉,或对平台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人身攻击、肢体冲突;通过不当、过激的方式,影响平台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2) 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不当方式,干扰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3) 对平台违规通知拒不执行,或通过其他不当方式逃避平台处置的行为;
4) 代理商或其员工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对平台利益和声誉造成影响的行为;
5) 其他扰乱平台或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1.2 二级违规行为
第一类恶意竞争
代理商在合作服务期间不得通过贬低他人或突出自身具有明显优势等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恶意低价及吐点、排挤、诋毁其他代理商或客户等方式,进行恶意竞争,或出现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2) 自行或通过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等方式恶意评价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 其他不遵守平台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类信息变更未通知
代理商与平台合作期间,公司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同步平台的,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未同步;
1) 代理商公司因经营问题受到监管部门查处、法人被列为失信名单、存在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纠纷、注销/倒闭风险等;
2) 代理商公司名称、执照信息、办公地址信息变更;
3) 其他关系双方合作的重要经营信息发生变化。
第三类利益冲突未报备
代理商及代理商的员工与平台或平台员工存在利益冲突,未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
1) 隐瞒其系平台员工或对平台员工有影响力;
2) 未就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向平台作出及时披露;利益冲突包括并不限于:
a) 代理商的员工近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在平台任职,无论专职或者兼职, 无论是否获取报酬。
第四类虚假交易
代理商在与平台合作期间,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应遵循平台交易规则,不得出现代理商通过操纵客户自有账号或其他帐号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平台规则、利用平台漏洞等方式进行虚假交易,套取平台激励、达成考核目标;一经查实,无论代理商的目的是否达成,平台均可采取对代理商和客户剔除虚假交易或内容、扣除违规激励、取消相应代理商身份及其他平台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给与违规处置;虚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代理商或其关联主体故意伪造、编造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各项授权或相关文件,或提供虚假报告、印章、证明、数据、承诺等材料或信息;
2) 代理商或其关联主体故意伪造、编造客户的商事主体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法人/经营者身份证、行政许可等),或代理商冒用其他公司的资质、授权文件等文档开设客户账户、篡改客户资质等;
3) 在平台激励周期或评级认证周期内,绑定实际未雇佣的认证优化师或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获取平台利益或权益,其他不正当途径包含但不限于违规提报认证优化师等方式获得相关平台激励、考核达标、评级认证的行为;
4) 代理商利用平台操作权限的同一主体或多个主体相互之间进行资源私下输送,包括不限于未经客户同意划转账户,赚取平台激励或达成业绩考核目标的行为;
5) 利用违规手段快速通过评级、考核的行为。
1.3 三级违规行为
第一类行为不当
代理商明知平台相关流程与管理规范,采取不正当方式或未妥善处理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
1) 代理商在开展与平台合作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夸大效果或提供给客户超出自身权限和能力的服务承诺,损害平台利益、商誉的行为;
2) 代理商利用平台漏洞进行违规操作或牟取利益的行为;
3) 代理商在合作期间未经平台同意,接受媒体采访谈及平台或在任何公共场合、公开平台,社交平台发表言论提及平台未授权的保密信息或数据,并对平台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4) 其他因代理商的不当言行,使得平台或客户、用户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类服务问题
1) 未与客户建立诚实清晰的合作方式,未能向客户提供完整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与约定不一致,处理问题不及时、对于客户或平台沟通问题不给予按时反馈等行为;
2) 代理商与客户发生纠纷,无合理理由不协助客户解决诉求,致使客户向平台投诉,包含但不限于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操作客户账户等;
3) 短时间内代理商发生大量客户、用户投诉,未按约定履约,多次联系无有效响应;
4) 无故终止与客户的合作、不提供服务;
5) 未妥善处理代理商与客户纠纷,导致客户向平台投诉或追责,或扰乱平台秩序或造成平台风险或损失的行为;
6) 其他因代理商流程、服务不当,使得平台或客户、用户造成损失的行为。
2、 违规行为处理
代理商违规次数自然年度内进行累计,若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将进行叠加处理;
若经有关执法或司法机关对于弄虚作假的代理商作出相关处罚或判决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的,平台有权终止代理商合作协议、主张该代理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代理商返还违规期间已收取的返点返货、停止支付所有返点返货(包括应支付还未支付的返点返货)等,同时该代理商应独立承担因此给平台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投诉与申诉流程
3.1 投诉接收举报/巡查发现
代理商的违规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举报、代理商/客户投诉、平台审核/主动巡查,平台收到违规信息后有权去进行核实,代理商应当根据平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平台核实情况。
举报邮箱入口: channel_health@bilibili.com
3.2 申诉流程
如代理商对违规处理存在异议,应在接到平台通知邮件下发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包含相关申诉理由和证据的书面申诉请求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地址,或反馈给对应渠道经理;平台将在收到申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给予回复。
申诉邮箱入口:channel_appeal@bilibili.com
3.3 申诉注意事项
1) 应在规定的申诉时间内进行申诉;逾期未发起申诉的,将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2) 申诉应明确说明申诉理由,同时应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照片、邮件、音频、报备特批记录信息、第三方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 申诉材料应真实、客观,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捏造篡改事实,或帮助申诉者提供伪证、虚假证词,威胁、逼迫客户或第三方提供申诉证明材料的,平台将按照一级违规处理,代理商无权再次申诉。
四、 合作退出管理
1、主动退出
1) 代理商主动在合作期内终止合作需提前30天向平台书面发出退出或终止合作通知,经过平台同意,双方邮件确认合作中止;
2) 代理商主动发起退出平台的申请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a) 无未结清欠款;
b) 代理账户清零;
c) 没有在投放中的计划;
d) 没有进行中的退款、维权、投诉事项;
e) 没有进行中的补缴和扣除事项。
2、被动清退/解除合作
当代理商与我司合作期间出现以下场景,平台将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1) 代理商未能满足我司相关合作考核要求;
2) 代理商出现违反合作协议、平台规则中相关约束条款的行为,经平台通知后解除合作或被平台清退。
3、退出后业务处理
1) 代理商因上述任何原因终止合作后,平台有权对代理商账户进行冻结等措施;因代理商终止合作或终止提供服务给客户、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代理商自行承担责任;
2) 代理商因任何原因终止合作,或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本着合作诚信原则,对已经充值、下单、但未完全享受等值产品和服务的客户进行退费,或提供合理补偿;如因此产生纠纷,导致平台受到经济、名誉损失的,代理商应予以赔偿。
五、 其他说明
1) 本管理规范如与平台已发布或公示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其他管理规范存在冲突/竞合的,原则上以本规范为准,但平台亦有权视情况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社会公共利益选择从重适用。
2) 本管理规范通过哔哩哔哩营销官网-合作伙伴专区(网址https://e.bilibili.com/main/collaborator) 向代理商公布,平台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互联网用户权益需要,不定时修改本管理规范,并将公示通知代理商;如代理商对已生效的修订管理规范不同意,可主动退出合作;如代理商在修订管理规范生效后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则视为代理商同意修订后的管理规范。
3) 本管理规范未尽事宜,平台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合作协议的约定,给予相应违规认定及处理;
4) 本管理规范解释权最终归平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