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曝光4起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案例,涉及这些……

民生   2024-11-14 16:55   辽宁  

按照《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消除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第三批(共4起)典型案例。


01

鞍山市铁西区台铃电动车店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6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暗访组发现鞍山市铁西区台铃电动车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相关线索转送至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台电动自行车鞍座与其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图形不一致,长度超过350mm;车内安装的蓄电池型号及生产厂家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生产厂家及型号不一致,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从厂家业务员渠道进货,货值金额12220元,当事人通过购买配件形式对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6台,罚款12220元的行政处罚。


02

铁岭市银州区海艳电动车电池销售店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3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暗访组发现铁岭市银州区海艳电动车电池销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相关线索转送至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铁岭市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该批次车辆进行检验,经检验,该店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3日从无锡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5台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为1230元/台,销售价1580元/台,货值金额7900元,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台,罚款12640元的行政处罚。


03

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小梅电动车商行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小梅电动车商行销售的“宝狼”牌电动自行车经检验,车速提示音、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从天津德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CCC证书已于2024年7月24日撤销)采购被检型号电动自行车2台(均不含电池),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从大连天能公司采购电池2组。涉案车辆1台用作检验,1台备样,货值金额2600元,违法所得43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没收违法所得436元,罚款4160元的行政处罚。


04

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刘冰车行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专项抽查中,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刘冰车行销售的绿源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质量、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从沈阳冯晟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被检型号电动自行车3台,进货价1499元/台,销售价2300元/台,货值金额6900元,除检验样品外,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6900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省累计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77批次。出动执法队人员22994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12370家次,责令改正503家,立案电动自行车以及配件违法案件435件,结案221件(其中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件立案103件,结案65件;违规认证案件立案103件,结案44件),罚款金额81.12万元,没收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823件,向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查线索70余件。


开展生产企业驻辽机构、代理商等单位行政约谈2034家次;开展专题培训85次,培训监管人员1663人次,质量安全总监和安全员1789人次,重点宣传活动472次,制作各类宣传品17482份,宣传覆盖人群49527人次,有效提高经营者合规经营和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对生产、销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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