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是国家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是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在干燥和大风的天气条件下,极易点燃周围植被等可燃物,导致发生火灾。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岁末年初之际在全县部分区域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
(一)除婚丧嫁娶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外,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九、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八(7时至24时)、腊月二十三和正月二十三(7时至24时);
(二)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县城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禁限放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2.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车站、公路、桥梁等安全保护区内;
3.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其边缘地带和河湖冰面;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4.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5.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6.楼房的楼梯、楼道内;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规定时限内可以燃放区域
1.县城区域:即312国道县城段以南、隆庄公路县城段(吴山路)以西、南河村以北,三里店水库坝面以东区域内;
2.各乡(镇)区域:由各乡(镇)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选定燃放区域,在上述允许燃放时间段内有序燃放。
三、禁限放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和“孔明灯”;
(五)其他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安全规定
(一)县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城区划定集中安全燃放区域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网格化”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加强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引导劝阻等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指导林区周边的村组重点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引发山林火灾。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远离禁止燃放区域,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主动处理烟花残屑和垃圾。根据《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不得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要有监护人陪同。
五、违规违法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公安、市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区域内摆摊设点非法出售烟花爆竹问题的查处整治。
(二)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民生热线等渠道,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局:0954-6012345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0954-6011343
林业和草原局:0954-6012068
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0954-6013718
市场监督管理局:0954-6011899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热线:18909543000
投稿邮箱:ldxrmt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