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消防〔2024〕43号)、《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消〔2024〕1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计划。
一、抽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
二、抽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抽查主体
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消防救援大队。
四、抽查对象和频次
抽查对象为全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监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小场所。其中,一般单位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场所为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以外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数/12,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少于一次(不含监督复查)。
(二)一般单位和小场所的抽查数≥(在编消防监督员人数/2)×10,且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
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五、抽查事项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具体内容附后):
(一)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六、抽查任务和要求
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
(一)日常抽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
(二)专项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兼顾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工作。
(三)跨区域联合抽查。需要组织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支队根据实际适时开展。
(四)跨部门联合抽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七、抽查方式
(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二)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全国和自治区“两会”等重要活动。
时间: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
重点抽查范围: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旅游景区以及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等。
(三)消防产品专项检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重点抽查灭火器、消火栓、防火门、防火涂料等常用消防产品,对现场判定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送检,送检不合格的抄送市场监督部门追查销售、生产环节违法行为。
(四)错时消防监督检查
时间:日常确定及特殊时间节点的夜查。
重点抽查范围:有针对性的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场所、旅游景点、举办庆祝活动的场所和节日期间不停止生产的单位开展检查。
(五)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时间:全年。
重点抽查范围: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市委政府要求,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消防监督检查,并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八、工作要求
(一)每月通过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微信公众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消防工作专栏,将上一个月的抽查结果和下一个月的抽查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二)消防救援部门执法人员应提前通知被抽中单位做好迎检准备,在检查过程中将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过程。
(三)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场所,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形成信用监管合力。
来源丨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工作中心
编辑丨牛庆梦
审核丨刘晓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