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4〕1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数字影像服务12项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说明等要素(见附件)。
二、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实落地,务必于2024年11月2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五、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5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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