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昌吉州应急管理系统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违法行为,有效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警示教育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新疆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氧站配电室气体灭火控制柜未正常运行和炼钢机修车间二氧化碳气瓶压力表未检测。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安全设备作为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在生产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改造、报废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安全设备不是摆设,不是应付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工具。通过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警示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把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维护保养等关键环节,让安全设备真正成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安全的保护伞。
案例二:玛纳斯县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玛纳斯县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石油天然气试采伴生气回收处理项目,在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已告知应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情况下,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完成控制室、LNG储罐等设备设施的安装。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是保障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当前,部分企业对“三同时”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本案通过“一案三罚”,给予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员行政处罚,不仅能够教育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而且能够警示引导同类型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有利于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项目安全建设和科学发展。
案例三:新疆某包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阜康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维修工蔡某在公司3号车间,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进行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也更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危及本人,还会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对周边设备、财产等造成较大损失。因此,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本案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旨在对相关企业、相关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避免违法违规作业,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四:新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物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对新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储存有大量的丙烯酸聚氨酯面漆,该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该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按照产品的防范说明和安全储存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调温、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因其特殊性,运输、储存、使用条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特性等情况,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案件,违规储存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对该公司违规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进一步落实对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的安全监管,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来源:石榴云客户端
编辑:陈丹宁 责编:赵燕
审核:王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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