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大渡口 消息,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22日发布警情通报:
网传“大渡口一小区高空坠落菜刀砸到居民肩膀”,我局已接到群众报警。目前,被砸居民苏某(男,41岁)经送医诊断为左肩皮肤软组织浅表擦伤。我局正全力开展调查工作。
高空抛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处理。请广大市民朋友正确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平安大渡口 微博截图
据此前报道,11月21日,重庆一小区居民被高空抛下的菜刀砸中,导致肩背部受伤。
锦霞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小区设有高空监控摄像头,能确定事发楼栋,但由于事发时光线昏暗,且此摄像头被树木遮挡,未能清晰拍到抛物过程。目前,警方正在寻找抛物者。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生活中有些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终没有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那这种情况下应该谁来承担责任呢?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明确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 物业和可能侵权人的责任顺位实践中,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时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二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谁先承担责任呢?此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据介绍: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一个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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