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政府 山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禁止牲畜进城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加强城市管理,解决城区牲畜妨碍公共交通、践踏公园绿地、啃食植被、乱排粪便、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等现象,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规范建立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乃东城区主街道、次干道、公园、广场、绿地、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公共区域随地放养牲畜。二、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防止牲畜进入乃东城区,妨碍公共交通、损坏城市公共设施、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如因牲畜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由牲畜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在城区出现随意放养的牲畜,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圈养管理,集中统一管理场所由乡镇(街道)自行设置,统一圈养管理期间,产生的管理人员工资、饲料等费用,由牲畜所有权人承担。牲畜在统一圈养管理期间死亡的,相应损失由牲畜所有权人承担,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四、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圈养在临时指定点超过7天无人认领的牲畜,山南市城市管理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无人认领的牲畜予以没收。乃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没收的牲畜作价后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五、各乡镇(街道)须将在城区及周边禁止牲畜放养等内容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明确奖惩激励制度和相应措施,通过乡镇(街道)居民代表大会等向群众公布,广泛宣讲、形成共识、共同遵守、确保实效。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和扰乱整治工作。对于阻挠、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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