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0日,博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员工孟某某进行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89号第1档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对下列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来源:博兴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