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某材料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经对厂区西侧仓库检查并反馈问题: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3号第1档 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伍万贰仟元(¥:52000)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来源/ 博兴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 李佳倩
审核/ 薛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