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系银川市某药房的经营者,2024年7月2日,在明知右美沙芬被列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将23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出售给多次在其药店购买该药品的吸毒人员邵某,并从中获利。购得药品后,邵某于当日驾车从银川市到达盐池县,当晚入住某酒店,在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后被早已掌控其行踪的盐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办案民警现场缴获了尚未使用的右美沙芬片412片,另有140片已被邵某吸食。
该案于今年9月29日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盐池县人民法院于10月31日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犯下严重错误。经法庭审判,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案中的右美沙芬是一种具有镇咳作用的右旋性吗啡衍生物,具有成瘾性,过量服用会产生严重精神障碍,甚至危及生命。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警方提醒药品销售从业人员,要严格把控药品进货与销售环节,严防药品流失,谨记切勿贪图小利违法违规出售麻精药品,否则会遭到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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