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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南丰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对被告人汪某作出有罪判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部分群众遭受勒索侵害时,往往选择“花钱私了”,缺乏依法维权意识,纵容犯罪分子。在此,南丰检察提醒大家,受到威胁,应立即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另外,不义之财不可取,敲诈勒索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南丰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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