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交站点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交站点命名可考虑以下因素: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交站点名称应进行变更:
(一)公交站点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迁移;
(二)与公交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
(三)公交站点名称存在误导乘客的情况;
(四)其他应当更改站点名称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市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侵占公交站点设施的;
(二)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公交站点设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