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民政部起草的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相比,草案中有很多修改和新增的规定。
对此,《福建法治报》“普法之窗”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冯礼桉律师、曾婷茹律师就草案背后的法律问题展开普法。
草案内容:
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一般而言,婚姻登记由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严格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有权为每一个办理婚姻登记的人保密。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查阅他人婚姻登记档案。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凭单位介绍信查询。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此外,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草案内容:
草案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他人婚姻状况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非法出售或提供此类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等规定了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否则将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该行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草案内容:
草案第七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重婚是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的行为。发现重婚后,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重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对于配偶的重婚行为如果构成重婚罪的情形,被侵害方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重婚罪也属于自诉案件,如果不去公安局报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内容: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受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具体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胁迫行为的实施主体既可以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属于其一方的第三人,如其近亲属、朋友等;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胁迫的主要手段有两种:第一种是采用威胁当事人人身、财产等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二种是采用威胁手段,威胁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当事人基于保全受威胁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胁迫行为既可以是使受胁迫者身体丧失自由,也可以是受胁迫者在精神意志上被控制。无论受胁迫者是从身体上还是精神上被控制,只要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后果是因受到胁迫而违背意志造成的,就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民法典》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由无效婚姻变更为可撤销婚姻,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将选择的权利交还当事人,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其中《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实践中,还有一些未明文规定但一般被认定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染色体问题无卵巢)、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等。随着医学的发展,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关键还是看是否严重影响另一方结婚的意思表示或是否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此次草案也删除因为疾病不予登记的条款,给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
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在婚姻登记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时间限定。其中,针对胁迫结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针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期间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如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归于消灭。婚姻一经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草案内容: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是30天,不受大小月的影响,且该期间不可中断不可延长。
首先,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撤回需要主动申请。
其次,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即领取离婚证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满后30日内,并且必须双方亲自到场申请领取;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撤回不需要主动申请。因此建议离婚冷静期30天期满后的次日开始的30天内,双方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一旦过了“第二个30天”的期限,就会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申请。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若采取协议离婚方式的需要冷静期,若采取诉讼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则不需要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若遇到家暴,应当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外,家暴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草案内容: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出现前款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违反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应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确实属于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手段获得登记结婚的,应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如果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并将调查情况向报案人出具证明材料,报案人可拿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登记。此外,违法者还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例如,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调查发现其涉嫌犯罪的,还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按照相应的犯罪进行处罚。
同时,民政部门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会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男女双方走到结婚登记这一步,大部分是奔着厮守一生去的。因此,双方在登记前应彼此坦诚,如实告知自身的身体情况等。在婚后,彼此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共筑幸福家庭。
▲《福建法治报》普法之窗20240823报道
冯礼桉律师
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曾婷茹律师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学士
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等。
有较强的执业原则和敬业精神,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的服务理念,始终坚持以负责仔细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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