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针对该条例第十四条:“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指引。
一、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制定机关与企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招商引资协议,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会议纪要,政策制定机关发布的招标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意向公示等)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情形的,不得出台。
(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咨询第三方意见的有关情况、专家咨询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报告应予留存。
二、公平竞争会同审查的程序
(一)拟由县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前,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二)对需要开展会同审查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向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供以下审查材料:提请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政策措施(送审稿) 起草说明、制定政策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公平竞争审查表》等。
(三)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会同审查后,出具书面会审意见反馈起草单位。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平竞争会同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需要可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材料。起草单位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程序或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公平竞争会同审查期限。
(四)县政府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履行相应程序、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把关。决策草案、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平竞争会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五)对情况复杂、存在较大争议或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会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执行审查标准,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和水平。
玛纳斯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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