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如何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文摘   2024-12-19 22:06   重庆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坚持政治导向;(2)坚持权责明晰;(3)坚持客观真实;(4)坚持规范有序。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哪些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3)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4)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5)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6)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7)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8)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9)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10)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哪些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2)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3)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4)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5)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6)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7)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8)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哪些事项?

(1)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3)有关干部任免;(4)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5)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党组织请示报告的方式有哪些?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哪些事项?

(1)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2)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3)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4)转移党的组织关系;(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哪些事项?

(1)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2)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3)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4)流动外出情况;(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哪些事项?

(1)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2)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3)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4)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哪些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2)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4)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5)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6)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7)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8)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的方式有哪些?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2)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3)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4)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5)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整理)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涪陵共产党员
宣传党建理论,展示党建工作,教育党员干部,服务基层群众。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