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后,在生育前未缴足12个月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8.9%费率缴费的参保职工无需再补缴生育保险,只需在生育后继续按照8.9%的费率进行缴费,直至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即可享受生育津贴,按实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标准予以支付。
(一)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1.按8.9%费率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女职工,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日起计算,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记录正常,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继续连续缴费至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标准予以支付。
2.参保职工因工作变动,断保等原因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在3个月内办理相关补缴手续并缴费到账的,生育保险视同其连续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的,补缴后按实际缴费到账之日起重新计算缴费时间,待满足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未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退保、转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转为按8.4%费率标准参保缴费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三)生育津贴申报途径
女职工生育后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或单位专管员通过单位网厅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