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讲座”“义诊赠药”“免费旅游”……保健品销售的这些惯用套路总是能抓住“老年人”的心,让他们为之“一掷千金”,但这些活动背后往往也隐藏着安全隐患。
市民郭大爷就在参加保健品店一次健康讲座时,突然倒地不醒,最终离世。事情发生后,家属认为郭大爷就是因为参加讲座才导致猝死的,为此将保健品店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125万余元,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郭大爷是六合某保健品店的顾客。2023年6月,恰逢该保健品店店庆,郭大爷作为资深顾客受邀参加店庆的系列活动,并在店庆当天的健康讲座中,将向参加人员分享近年来在该保健品店消费的心得和感受。
店庆当天,气温较高,活动场内开着空调,但是空气流通不畅,参加人数突破100人,大多数为老年人。郭大爷也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现场。上午8时左右,郭大爷突然倒地不醒,周围人见状,对其采取了心脏复苏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经抢救无效,郭大爷死亡。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郭大爷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
郭大爷的突然死亡让家人非常痛心。家属们认为,郭大爷正是受到保健品店的邀请参加活动,才会诱发疾病导致猝死,该保健品店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郭大爷的家属将该保健品店起诉至法院,要求保健品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5万余元。
该案经六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郭大爷生前患有心血管疾病等多种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宜参加宣讲活动。其在保健品店店庆现场无外力作用下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即因自身身体健康突发疾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时,现场工作人员采取了心肺复苏等施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尽到了常规的施救,履行了及时抢救义务。但鉴于事发时,现场因气温较高,室内开着空调,空气流通不畅。现场环境对郭大爷的死亡起到了一定诱发作用,而被告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店铺的经营者,对郭大爷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承担一定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形,法院酌定某保健品店赔偿郭大爷家属死亡损失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近些年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问题越来越重视,市场上一些商家切中老年人消费者的心理需求,经常打着“健康养生”的名义,招揽老年人参加各种活动,比如老年人旅游、健康讲座、免费体检等。对于老年人来说,面对五花八门的健康活动,不仅要谨防诈骗,也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参加。毕竟虽然年纪大,但老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是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莫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而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消费群体,应该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降低潜在风险,自觉提高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