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不能帮!西藏已有人被立案调查

政务   2024-11-21 21:06   西藏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反诈骗中心了解到,年初以来,我区发生多起公民在网络上寻求贷款,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邮寄给“网络贷款公司”经理,以贷款需刷流水为名,诱导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洗钱、转账,被公安机关以“帮信罪”、掩饰隐瞒罪立案调查的案件。

针对该情况,我区公安机关向“两卡”违法犯罪持续发起凌厉攻势,依法打击处理多起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类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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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两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法分子开始诱骗他人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用于洗钱、转移赃款。不法分子往往以网上申请贷款需要“刷流水”“验资”等名义诱骗当事人的银行卡,或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其中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电话卡为诈骗分子搭建简易GOIP(GOIP是利用手机卡接入电话网络,来电显示的就是手机号码)用于通话引流。


自治区反诈骗中心民警旦增欧珠介绍,银行卡、手机卡为主的通讯和支付软件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重要工具,犯罪分子购买、诱骗他人“两卡”转移违法所得,给侦查机关侦办案件带来巨大困难。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以下罚款。
我区多人沦为诈骗分子“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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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日喀则市反诈骗中心了解到,今年年初,一名群众在网络贷款时,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邮寄给区外“贷款公司”,犯罪分子用其银行卡洗钱、转账,该名群众被公安机关以“帮信罪”、掩饰隐瞒罪立案调查。

日喀则市民花某(化名)在某平台看到网上办理贷款的广告,联系对方询问情况。对方称花某只需要按照要求帮忙转账,就可以帮助其快速贷款。随后,花某银行卡收到20万元的转账,为了成功办理贷款,他按照对方要求将20万元分别转到对方提供的10个银行卡账户。两天后,花某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花某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调查。

日喀则市民扎某(化名)在某平台看到一则可以办理贷款的广告,于是咨询对方征信有问题是否可以办理贷款,对方答复可以帮忙包装“银行流水”,只要“银行流水”达到一定金额就可以顺利办理贷款,利息还比银行低,放款速度快。扎某抱着侥幸心理,按照对方要求开办了新的电话卡、银行卡和U盾,并按要求邮寄到指定的地址。一周后,扎某非但没有获得贷款,反而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上门调查。骗子利用他的银行卡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账户涉诈流水100万余元。


情节严重的 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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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帮信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就算情节够不上判刑,也会被相关部门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大家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平台、APP账号,不要以任何形式售卖、出租、转借;不要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或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平台、APP账号帮助别人转账、取现金、刷流水;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旦增欧珠说,“遇到‘两卡’犯罪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保存手机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做好自我保护;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新闻+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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