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逐利检查!新规出台为企业“松绑减负”

创业   2025-01-04 18:22   广东  


轻创邦讯   2025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优化营商环境再添重磅举措。这份文件直面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性大、逐利检查等,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有力的规范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明确了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从源头上杜绝了无权检查、越权检查的现象。同时,要求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让企业清楚哪些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增强了检查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意见》还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提出了“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要求: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这些规定防止了检查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意见》还对检查方式、频次等进行了合理安排,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大幅减轻了企业的迎检负担,让企业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近年来,国家一直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19年实施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这也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行政条例,大力度放权,加强企业保护,给企业送上了“定心丸”。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涉企监管处罚方面,202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严格规范罚款的设定与实施。要求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的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行政机关要将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远洋捕捞”(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现象是逐利执法的一个典型表现。近年来,多地发生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案件。这种行为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还影响了企业家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有数据显示,自2023年以来,某市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其中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较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


而此次《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公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对逐利执法产生有力震慑。《意见》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这些措施都将有效遏制逐利执法行为,让行政检查回归其应有的监管和服务本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未来,随着有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和逐步落实,企业的监管环境将得到显著改善。这让企业能够心无旁骛地投身于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极大地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让企业在一个更加稳定、公平的环境中发展,为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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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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