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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终
烟花爆竹运输、销售迎来旺季
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持续加大对违法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力度
在一周内连查3起
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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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群众举报称开慧镇一村民家中疑似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立即联合应急、公安等部门赶往现场,在开慧镇一民房内发现897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为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安排将涉案烟花爆竹暂扣至县民爆仓库。
此外,由于该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存储爆炸性物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长沙县公安局对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七天的决定。
12月6日,江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江背镇应急事务中心线索,对某烟花鞭炮店换址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某民房一杂屋内存放礼花弹2100余发、各类烟花爆竹900余件,执法队员当即将涉案烟花爆竹转移至县民爆仓库,并开展后续调查。
经核实,该烟花鞭炮店虽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该批烟花爆竹存放的地点与许可证划定的地点不一致,属于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此外,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礼花弹属于危险程度最高的A级产品,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零售经营者不得私自销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12月6日,黄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黄花镇应急事务中心线索,在黄花镇合心村区域发现一出租厂房内存放有大量快递箱,经初步核实,其中78箱为非法邮寄的烟花爆竹。工作人员现场将该批产品转移至县民爆仓库,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烟花爆竹有着巨大的火灾安全隐患,储存、运输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爆炸,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贺丽梅提醒,经营烟花爆竹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如未经许可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轻则被罚款拘留,重则面临刑事处罚。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活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下一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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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丨梁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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