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山火,刑拘!

时事   2024-11-01 16:29   广东  


10月31日下午,
高要区南岸街道马安社区
飞鹅咀附近发生森林火灾。
接警后,
高要区迅速组织救援力量
赶赴现场扑救。
经过各级森防力量全力扑救,
目前山火已被扑灭,
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要设施损坏。



火灾发生后,
高要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了
引发山火的嫌疑人毛某。


经询问,10月31日14时30分左右,毛某与同事进山进行割草作业,不料机器出现故障起火,不慎引起山火

“当时我发现机器冒烟冒火,便马上暂停作业,试图扑灭起初的火势,大概两分钟后火势越来越大,我立即打电话报警。”毛某说,“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大家进山一定要警醒、警醒再警醒,务必时刻警惕森林火灾。”


目前,嫌疑人毛某
已被高要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高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律师钟彩儿介绍,在引发山火的行为中,根据主观心态不同,可分为放火罪和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引发山火,构成失火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正处于森林防护特别防护期,一点星星火,可毁百年森林,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火意识,严禁一切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否则引发森林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止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天气干燥,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
 高要区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正在生效!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
处置扑救难度大,
一旦发生,
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广大市民
务必时刻绷紧森林防火的意识,
真正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各级相关部门务必毫不松懈做好
林区和高火险区的巡查和防控工作,
共同守护好绿色家园!




原标题:警惕!森林防火不可大意

高要区融媒体中心记者:一双 冠科 正谦 

编辑:黄绮雯

编审:区   颖

高要区融媒体中心新媒体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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