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出租给3家从事化肥生产加工的企业,该公司虽然与3家企业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厂房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厂房租赁合同书等资料,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检查记录,未对上述3家企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6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0.4万元。
来源:应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编辑:尤明元
审核: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