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弘扬无偿献血者的奉献行为,提高无偿献血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激励更多社会公众关心、参与无偿献血,根据晋卫医函〔2024〕88号、临卫医函〔2024〕29号文件,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无偿献血获奖者免收门诊诊察费优待措施》(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无偿献血者优待措施,现就相关通知内容如下: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奉献(特别)奖获得者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门诊诊察费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分别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个人支付部分,由公立医疗机构代付并承担。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者,门诊诊察费由公立医疗机构代付并承担。
图文:卢星宇
责编:曹美琴
审核:景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