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方正县燃气安全齐抓共管开通隐患举报电话的公告

时事   2024-11-20 15:17   黑龙江  


全县广大居民用户: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燃气行业环境,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有效杜绝“自提气”、“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现象。现开展燃气安全齐抓共管行动,如发现以下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

一、如发现居民自行充装液化气钢瓶;如发现私家车运送液化气钢瓶;     

二、如发现高层住宅(楼层总层数十层及以上)居民使用液化气钢瓶,或燃气企业向高层住宅小区配送液化气钢瓶;

三、如发现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窝点:包括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以及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如发现非法充装、使用“黑气瓶”涉及未经检验合格或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私自改装、翻新、报废后重新投入使用的钢瓶等违法行为。
如发现以上行为,请拨打0451-57118510电话举报。


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2.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4.5 款规定: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 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0日



来源: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媒体编辑:马莹冰
初审:李   颖
复审:岳荣辉‍‍‍
终审:黄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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