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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立案二庭法官 肖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些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超龄劳动者遭遇职业伤害后如何保障权益,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为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供稿:朝阳法院
出镜法官:肖唯 武鑫蓉
策划:徐鹏俐
视频:曹璐 尚涵霄 麦浩敏
编辑:尚涵霄 肖飞
审核:张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