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指导清单》
一、代表大会期间工作
1.全程出席会议。
2.审议大会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
3.提出高质量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4.行使表决权、选举权。
5.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二、闭会期间活动
(一)参与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工作
1.受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列席代表座谈会。
2.就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建议项目,就法规草案提出审议、修改意见;受邀参加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每年参加2件以上法律法规立法相关工作。
3.就监督工作计划提出建议议题;受邀参加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每年参加3次以上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4.参加会议或参与立法、监督工作前,主动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
5.受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开展的联系代表活动。
6.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参加专业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二)参与“一府一委两院”工作
7.受邀参加“一府两院”的编制重大规划、起草工作报告、推进重要工作、开展重大活动等。
8.受邀参加“一府两院”的代表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
9.受邀参加代表建议办理调研、视察、座谈等。
(三)密切联系群众
10.向群众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执行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
11.进代表联络站参加学习交流、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接待群众、报告或交流履职情况等活动,每年进站联系群众不少于2次,报告或交流履职情况不少于1次。参加网上代表联络站活动,及时了解群众诉求。
12.参加联系群众办实事活动,力求每年为群众办1件以上实事或推动解决1个以上实际问题。
13.通过代表联络站、12345政务热线、代表建议等方式,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并跟踪督促问题解决。
14.参加民生实事征集初定、审议票决、组织实施、监督评议等环节工作,参与过程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诉求。
15.县级代表参加县级民生实事代表票决事项监督工作。
16.参加基层民主议事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参与社会基层治理。
(四)参加视察调研和代表建议督办
17.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18.参加代表专题调研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19.参加代表集中视察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20.受邀参加代表建议督办工作。
21.受邀参加视察、评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22.反馈对建议答复的满意度。
(五)参加学习培训、自我履职管理和宣传
23.认真参加代表集中学习培训,届内不少于2次;及时参加线上学习培训。
24.主动登记履职情况,完善履职档案。
25.直接选举的代表口头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届内不少于1次;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届内不少于2次。
26.支持配合媒体宣传报道履职事迹,讲好履职故事
“《意见》还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创新。”大家纷纷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此次《意见》,有助于人大代表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履职质效,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是落实履职清单的关键环节,但如何确保考核和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一个挑战。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代表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多方面的因素,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出台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分细则》,实行代表履职科学量化管理。
详情敬请查阅附件: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