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通告
时事
2024-11-04 16:43
山东
为维护山东沿海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秩序,防范商渔船舶碰撞事故,保障渔业船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山东海事局、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开展渔业船舶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行为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一)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未按规定加强瞭望或未保持安全航速或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的;(二)占用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进行捕捞作业妨碍他船航行的;(三)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的;(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六)未配备或者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的。(一)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未按规定加强瞭望或未保持安全航速或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二)占用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进行捕捞作业妨碍他船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一百零三条第(十三)项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条9项,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三)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三)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配备或者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的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将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沟通协作,对重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执法过程中,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成山角船舶定线制水域、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水域以及山东沿海港口航道、锚地、港外锚地、安全作业区、航路等信息可通过山东海事局网站【山东海事局(msa.gov.cn)】进行查询。声明:本公众号致力分享有价值的内容,我们所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内容源于互联网,无法核实出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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