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典型案例带您读懂“三个规定”

政务   2024-11-03 20:37   辽宁  

SUMMARY

☛什么是三个规定

点击查看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不得干预

不得插手

不得违规过问

司法办案

概括来说:就是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干预司法,为具体案件说情打招呼,而司法人员自身也不能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如接受吃请、泄露案情等。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几起

违反“三个规定”的典型案例


01

●●●

关键词:领导干部、违规干预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政协原主席李学谦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


2019年3月,李学谦之子李某某因伙同他人盗窃盆景被莒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时任莒南县政协主席的李学谦为使李某某逃避刑事处罚,向莒南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解建军说情打招呼,致使该案由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解建军对李学谦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未按规定主动记录填报。李学谦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目前,李学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解建军已被莒南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其中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以下行为均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0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2


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0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0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02

●●●

 关键词:司法人员、违规过问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大队长关洪海违规过问案件办理案。


关洪海叔叔关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2017年7月,和平分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关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关洪海请托办案民警宋晓东(另案处理)不再追查该案。宋晓东应允请托,未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事发后,关洪海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能够如实交代问题,认真检讨。关洪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以下行为均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0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2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0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04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05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3

关键词: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黄春松违规向当事人提供律师信息案。


2019年11月11日,某合伙协议纠纷案被告方前往红花岗区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等文书时,黄春松将律师李某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被告方。后该案被告方与律师李某某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并支付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黄春松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



司法人员自身不能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如接受吃请、泄露案情等。

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

0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0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0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0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0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0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时

正确做法

1.对于干预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对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一时难以判断的,一律先客观记录,是否违规由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3.承办人作为第一记录人,除纸质版记录以外,也要在个人的审判信息系统“干预过问”模块同步进行电子版记录;

4.记录之后,要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本文中案例均来自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典型案例)



温馨提示

如果您是领导干部

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请严格遵守“三个规定”要求

不要违规过问、插手、

干预司法办案

如果您有亲戚朋友

在司法机关工作

请不要让他们为难!!!

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

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或反映问题







往/期/阅/读



来丹东,看银杏


服务指南|①真方便!无犯罪记录证明可网上办理


违法!这种鸟养不得!


信源|中央政法委

丹东警事
讲述丹东公安故事,搭建警民沟通桥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