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禁燃令”,4人被处罚!

政务   2024-11-26 19:02   辽宁  





违规燃放


为持续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走深走实,加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力度和禁燃禁放工作,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丹东市公安局查处四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对四名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案件一




8月28日6时许,元宝公安分局九道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山水龙城小区门口,有人燃放鞭炮。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经调查,系辖区某洗浴店开业违规燃放“二踢脚”,后公安机关对该洗浴负责人行政罚款200元。




案件二




8月25日20时许,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人在志愿军公园内江边一侧燃放烟花,该人未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燃放,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人孙某某行政罚款200元。




案件三




11月23日10时许,孟某某以开业讨“彩头”为由,在振兴区锦山大街一门市房门前燃放鞭炮,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对该人行政罚款200元。




案件四




11月23日10时许,民警发现某酒店附近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遂立即开展工作,将违法行为人于某当场抓获。经查,于某当日为庆祝朋友结婚购买礼炮烟花,同他人在禁限燃放烟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公安机关对于某某行政罚款200元。



警方提示


一、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管理。本市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管理区域:振安区、振兴区、元宝区范围内实行街道管理的区域(不含振安区太平湾街道、振兴区江海街道),振兴区浪头镇辖区的左岸社区、绿城社区、滨江社区、曙光社区、文安社区、南区社区、东区社区所属区域。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至次年农历正月十六二十四时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其他时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福利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通讯设施及输变电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

(四)火车站、码头、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六)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七)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八)国家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城市绿地;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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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治安支队

编辑|王世恺

版式|戚翘

审核|陈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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