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在做好风险分析研判的同时,积极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广大企业严格加强安全管理,现针对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曝光4起典型案例,切实发挥查处与警示的教育作用。
案例一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合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多处风险点未张贴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储存区域未配备应急设施、报警装置,作业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违反条例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 (一)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然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现场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不到位,多处重大风险点均无警示及安全设施防护。
违反条例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一)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4年11月11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5日,市应急管理局前往某昌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数名员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参与危险作业,未确保员工具备必要技能,员工和场所安全与健康无保障,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违反条例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4年11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6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君装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重大危险源区域未进行警示,造成隐藏的风险隐患;未开展教育培训,员工未掌握技能知识即上岗作业,风险隐患重大,直接威胁生产安全,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违反条例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2024年11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垣市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