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前后一贯式宪法监督依托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特色效用渐趋显现;则依循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宪法监督的范畴架构,整全性地阐明不同范畴的各环节规制要素,即成为了繁荣中国特色宪法监督理论的一类关键命题。作为引领范畴的前端合宪性控制,更多地凸显秩序建构要义;包括合宪性审查在内的后端备案审查则是更趋显性化、常态化的核心范畴,更多地凸显规范解释要义。不妨首先以核心范畴为突破口,解构其指向目标、保障与评价的规制要素,继而参照性地推进引领范畴的后续专门研究。宪法监督核心范畴在前置环节规制目标设定、适用环节规制落实保障和后续环节规制效益评价方面的要素表达,应分别围绕包括合宪性审查在内的备案审查的力度、程序和实效而具体展开。基于此,厘清指向相应宪法监督机关与专门工作机构的规制行为与措施,则有必要强化以组织载体、主旨内容和实践导向为核心要义的审查力度,完善以手段性和过程性为作用特性的审查程序,提升以干预型和技术型为功能定位的审查实效。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备案审查;核心范畴;规制要素
作者:李思远(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为应对轻微犯罪治理中的犯罪附随后果功能异化困局,我国提出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了镜鉴,但二者在制度侧重、封存范围、封存方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后者之构建,绝非“嵌套”既有框架便可一蹴而就。不过,二者在制度执行主体、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记录处置等方面形成一定衔接,可丰富我国的差异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复杂命题,需要对何为“轻微犯罪”、如何界定封存范围、封存的主体和责任、考察期的设置与否、封存的诉讼效力、封存记录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等进行深入论证,对于既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留白”,也应在此次制度构建过程中予以关注。
关键词:轻罪;轻微犯罪;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封存
作者:喻浩东(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合法则性INUS条件应取代必要条件成为刑法上结果归责的基础。条件说对反事实思维的误用,导致在择一因果关系和假定因果关系的场合得出不当结论。合法则性INUS条件说以充分条件关系来诠释行为对结果的“引起”,将行为是否为结果发生的最小真实充分条件中的必要要素设定为因果关系的逻辑要求,不仅克服了条件说的弊病,而且将以往认为是归责的问题提前纳入归因层面加以解决。合法则性INUS条件说的适用以明确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法则为前提,不能绕开因果法则的证明而直接判断具体因果关系,否则不仅难以为制裁规范的发动提供令人信服的根据,而且有违反罪疑唯轻原则之嫌。在实体上,因果法则的表述应满足普遍性和经验性的要求。在程序上,法官应求助专家证人对因果法则是否存在作出裁决。承认统计法则作为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具有正当性。基于统计法则的因果关系判断,首先是确认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统计法则上的关联性,其次是认定存在最小充分条件集,从而确定不法行为是损害结果的INUS条件。不过,任何理论都有其作用边界,在并不受到因果法则支配的人际交互场合,应重新思考归因归责路径的构建。
关键词:因果关系;结果归责;合法则性条件说;统计法则;罪疑唯轻原则
作者:赵书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摘要: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财产处分并非他人行为的简单后果。当被害人无视自我保护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从而使诈骗的成功超出了他自己单纯的财产处分,被害人为此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对此,主流理论并没有合理地确定被害人在诈骗罪中的共同责任,更没有从规范上说明这种共同责任的辅助性、必要性以及合理性。事实上,基于角色分配的理解,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与欺诈人在责任承担上是一种“平等关系”,双方的责任领域分配表现为一种合法的尊重义务体系。据此,行为人只有超越自己单纯的尊重义务而承担团结义务时,他才应当对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承担责任。否则,特定情况下因被害人的自我答责而应排除行为人欺诈与诈骗罪的相关性。
关键词:被害人共同责任;自我保护可能性;责任领域分配;尊重义务与团结义务
作者:徐暾(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本研究通过对1254份轻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实证考察了轻罪案件认罪认罚与未决羁押之间的影响关系。结果发现,在控制了地区、前科、犯罪类型、辩护律师、刑期等变量后,“是否认罪认罚”对“是否羁押”具有显著的负效应;与此同时,“是否羁押”也对“是否认罪认罚”产生显著的负向预测效应,“羁押期限”同时对“是否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期限”产生显著的影响作用。上述发现使我们确认:一方面,轻罪案件中认罪认罚对未决羁押的影响作用较为显著,认罪认罚案件的羁押率较低;另一方面,轻罪案件中未决羁押的“筹码化”问题较明显,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受到未决羁押影响的可能性难以排除。对此,须引起足够重视并做出两方面努力:一是搭建认罪认罚与取保候审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对未决羁押的正向影响作用;二是完善社会危险性的量化评估机制及强化审前阶段律师对被追诉人的有效法律帮助,扭转羁押“筹码化”问题的不良影响。
关键词:轻罪案件;认罪认罚;未决羁押;实证研究
作者:陈真楠(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间接引诱是指侦查人员为侦破案件通过不知情的中间人诱使第三人实施犯罪行为。《昆明会议纪要》对于间接引诱赋予与直接引诱相同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没有明确间接引诱的概念内涵,容易与直接引诱、私人引诱相混淆。我国长期以来采用形式标准认定间接引诱,不符合间接引诱的本来含义,也有违间接引诱的归责原理。间接引诱的认定应充分考虑侦查机关的诱惑计划和诱因的转移情况,采“合理预见”的实质标准。在《昆明会议纪要》已经确立侦查机关引诱犯罪可能导致无罪判决的情况下,我国应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机关全面移送诱惑侦查全过程的书面记录,加强事前的授权和事后的司法审查,进一步提高侦查程序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间接引诱;直接引诱;私人引诱;合理预见标准
作者:郭松(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管理活动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较为深刻,“管理型司法”这一不同于传统司法模式与程序形态的新变革正在发生。这种变革综合体现在司法理念、程序制度、司法管理与组织结构等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当下正在发生的管理型司法变革与新公共管理思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有关。这种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司法审判的实践形态,从多个方面增强了司法体系运作的理性化程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只要司法系统依然追求效益、注重管理与重视效果,我国司法的现实形态将继续向管理型方向发展,但也需要反思新公共管理思想在司法系统中的适用限度,并调整相关观念认知与行动策略。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司法管理;“管理型司法”;诉讼形态;程序理性
作者:李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摘要:减损规则本质上是因果关系判断,可以根据《民法典》第468条适用于“侵权责任编”。其与以裁量权分配损害的过失相抵是不同的抗辩,应当予以区分。减损义务发生的时点并不一定与违约时点相重合,通说以违约时间区分过失相抵和减损规则并不合理。通过损害原因区分两者更为合理:如果非违约方(受害人)违反减损义务是损害扩大的唯一原因,应当适用减损规则;如果违约(加害)行为和非违约方(受害人)过错都是损害扩大的原因,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与英美法不同,《民法典》分立债权人过错是沿用单行法传统的结果,并不排斥统一的“债权人过错”体系。在明确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中债权人过错的适用后,可以通过债权人过错的解释弹性兼容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不同,依据《民法典》第468条在解释论上统合“债权人过错”体系。
关键词:债权人过错;减损规则;过失相抵;可预见性;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作者:孙宝玲(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新《公司法》第20条增加了社会责任条款,明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下的公司目的及与之相关的董事义务提出了挑战。在公司目的为利润最大化之前提下,管理者履职应为股东的最大利益,在司法审查中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而社会责任条款下商业判断规则的尊重经商能力与鼓励冒险精神之逻辑前提并不协调,且管理者在社会责任决策情境中存在类自我交易及反向谋取公司机会等利益冲突的高度风险。在董事义务司法审查的商业判断规则、中等审查规则及公平审查规则体系中,管理者的社会责任决策应适用中等审查规则。首先由原告证明管理者决策属社会责任事项,其次由管理者证明其决策过程及结果的双重合理性。管理者应通过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等多种工具搜集有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事项的相关信息,以在数个合理的可替代性方案中作出最终决策。
关键词:社会责任条款;ESG;董事义务;商业判断规则;中等审查规则
作者:温笑侗(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2023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和无面额股制度,加之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公司董事对新股发行定价方案的制定有了更大的裁量权。董事行使该裁量权时应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过高或者过低的发行价格均会导致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危害新股发行价格的公正性。目前,已有大量的研究从《证券法》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探讨了新股发行过程中公司及其高管应当遵守的规则与违反该规则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从《公司法》与老股东保护的角度探讨公司及其董事在决定发行价格时应当遵守怎样的规则,违反该规则导致不公正的低价发行时应当赋予老股东怎样的救济措施,相关研究还较为薄弱。针对新《公司法》施行后可能凸显的低价发行问题,应未雨绸缪,对低价发行的公正性判断标准及事前事后的公正性保障机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股发行;低价发行;折价发行;不公正发行;股东保护
作者:肖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内容摘要: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立足中国实践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创新,由证券投保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代表所有未明示退出的适格投资人提起诉讼。该制度在康美药业案中展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证券侵权诉讼有救济投资者和威慑违规者两大功能,传统民事侵权诉讼将救济投资者作为核心功能,对威慑功能的实现关注不够。通过对域内外不同证券诉讼形式功能实现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核心功能应定位为威慑功能,在此基础上方能厘清制度理念,并完善制度设计。根据威慑理论,违规者受到的惩罚金额和概率都会影响威慑效果,同时对首恶的追责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结合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实践探索,诉讼的提起主体应限于投保机构而不宜扩张到律师,为了便于诉讼的提起,应取消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通过竞争和监督机制来促进投保机构持续性的提起诉讼,同时可以通过与股东代位诉讼配合实现对首恶的追责。投保机构提起的诉讼与律师提起的诉讼的关系是引领而不是替代,需要各种诉讼形式共同发展以实现威慑和救济功能,实现中国特色诉讼体系的优势。
关键词:特别代表人诉讼;威慑功能;救济功能;康美药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
作者: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因果关系证明是气候损害诉讼中的关键问题,气候损害因果关系证明包括事件归因、特定损害归因和排放行为归因三个层次,三层归因具有多因一果的复杂性、原因行为的时空不确定性、行为主体的多样性和概率因果关系的非决定性。为应对司法诉讼中气候损害归因的复杂状况,审理中将其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个阶段,事实原因解决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的联系问题,法律原因解决近因问题。气候损害诉讼的实践发展中,事实原因在起诉资格审查阶段已呈现突破态势,起诉资格门槛有所降低。法律原因的证明也有所发展,通过证明被告的过失确认因果关系,降低了原告的证明难度。此外,通过确认排放比例达到“实质性贡献”程度证明因果关系而追究碳排放大户的责任,概率归因使得法官能更加灵活地运用科学证据进行因果关系推理。
关键词:气候损害诉讼;因果关系;事实原因;法律原因;概率归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