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为何不担责

文摘   2024-05-24 14:00   陕西  


学校为何不担责






2021年,15岁的刘万乐(化名)在学校,被同班同龄同学袁宏洋(化名)用贴板弹伤右眼,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 



1
各方诉求


刘万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袁宏洋及其父母赔偿各项损失17万元,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袁宏洋及其父母辩称,其是基于补偿的心态,支付了2.6万元的医疗费给刘万乐。学校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没有对学生的安全秩序进行管理,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

刘万乐所在的中学称,学校已经从多方面履行了应尽的安全教育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袁宏洋是原告刘万乐眼睛受伤的直接致害人,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袁某洋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是监护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伤害案发生在一瞬间的时空环境中,超过一般人的预测可能,即超过了学校的预测可能;事发后,学校亦积极配合受害人刘万乐及时就医。若以此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显然加重了学校的管理责任,显失公平。因此判决学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律师解读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家长虽然把孩子交给了学校,但仍要对孩子的行为负责。在学校,孩子伤害了别人或者受到了别人的伤害,致害人(加害人)的家长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只有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确实存在“教育管理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后,监护责任就完全转移给学校,也不代表学校要对孩子在学校里发生的所有事情负全责。因此,家长们仍需多关心孩子的情况,多与学校沟通交流,以便更好地保护孩子的权益。



3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雷小冬:13379080227

谯若彤:15594979165

 2024年5月23日写于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协会
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协会于2023年11月6日,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协会是由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热心人士发起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