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的通告

民生   2024-11-07 18:21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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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的通告


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施,既触犯法律,又对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目前我县正处于施工高峰期,用气风险隐患增多,城镇和农村地区燃气安全管理压力骤增。为确保燃气设施运转安全,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和燃气经营者及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偷盗燃气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5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对违反《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毁损燃气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对盗窃、毁损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视构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利用互联网恶意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对自己言行负责。讲诚信、守底线、不信谣、不传谣,坚决不发表不实言论。

四、广大群众要自觉爱护、保护燃气公共设施,主动制止、检举、揭发盗窃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县燃气管理部门设置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燃气管理部门-7812457

燃气经营单位-7821717(柴沟堡镇) 7851717(左卫镇)

怀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5日



总 监 制  :郭   彦
编      辑 :李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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