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城区等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止大气、噪音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对余干县城城区等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自通告发出之日起,任何时间一律禁止。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城区:城市社区管委会、玉亭镇所辖全域、洪家嘴乡西六路以东。
(二)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2.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所有广场及公园等生态敏感区;
3.客(货)运站、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和殡仪馆、县级公墓;
6.工厂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8.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9.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禁放工作落实到位。
五、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县供销部门负责加强全县供销系统所属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注重源头管控,依法依规销售烟花爆竹;县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县城建成区禁放区域内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
六、县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放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酒店、饭店和婚庆公司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禁放规定,同时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八、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九、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各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乡公共环境。
十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严格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县公安局110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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