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
主编(三审):次仁央宗
编审(二审):王 之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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