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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风险,有效防止噪声污染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将禁放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县城中山路、滨河西路、鼓楼街、夫子街、解放街、仇池路等城区主街道及人行道;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仓储物流、重点企业、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6.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7.广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三)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后方可实施。东至观山,南至十里镇杨河村,西至隍城,北至西峪镇小杜村。1.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4日(春节);3.因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特殊情况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向县综合执法部门报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以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二)禁止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三)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五)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一)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必须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依法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在合法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进货。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拒绝、阻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执法、消防大队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六、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任何人均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6691918
市生态环境局西和分局:6625325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6622132
来源|陇南西和发布
监制|李 宁
审核|武亚琼
编辑|陈欣怡
发布|西和公安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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