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过失引发火灾案件,以失火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自家田地燃烧玉米秸秆,不慎将毗邻的某红柳产业有限公司承包的红柳林地烧毁。经鉴定,林地过火面积达170余亩。后被告人苏某某一次性赔偿某红柳产业有限公司9.4万元,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定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构成失火罪。但其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评估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焚烧秸秆、焚香祭祀、野外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都极易引发火灾。因疏忽而引发的灾难不仅给集体和他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此案为人们敲响警钟,更要引以为戒。
普法园地
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定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