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公告》。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等,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切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2025年1月1日后,仍未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落实电价政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
各有关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
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
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发现有关违法行为的,
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切实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
来源:南昌发布
编辑:郑进
审核:刘捷、段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