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20 18:12   福建  

2024年,漳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扎实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认真履行农资打假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漳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4年6月,南靖县农业农村局在处理12345投诉件过程中,发现漳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经立案查明,该公司通过惠农网平台接受订单,再通过微信联系种子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发货的形式,销售2单共3包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太阳花10号水果型甜玉米”,违法所得460元。2024年8月,南靖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华安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7月,华安县农业农村局在某农资经营部抽检的农药8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经厂家确认未生产该批次产品。经立案查明,该农资经营部擅自修改过期农药的生产日期,故意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法手段恶劣。2024年8月,华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8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2包、没收违法所得658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平和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案

2024年6月,平和县农业农村局对平和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违法所得1800元。2024年11月,平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诏安县某水产药店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4年3月,诏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诏安县某水产药店检查时,发现名称为“五倍子末”的产品,包装标注该产品主要成分:五倍子;功能与主治:敛疮止血。主治水产动物水霉病、鳃霉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产品属于兽药。经立案查明,涉案兽药未依法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除被抽样取证部分外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225元。2024年5月,诏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平和县陈某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添加剂案

2024年2月,平和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称当事人购买无标签粗盐用于畜牧养殖。经立案查明,陈某购买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粗盐添加到饲料中用于自家生猪养殖,已经使用了3包,其余全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押。2024年4月,平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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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主办:中共漳州市委乡村振兴办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技术支持:中国福建三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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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于媛露   责编:张 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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