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前违法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如何更加生动地教会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化隆县人民检察院的“法治副校长”们深思的课题。秋季开学伊始,为给孩子们提供更加“活灵活现”的实践课堂,9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教育局、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组织化隆县群科新区中学、清远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学生“沉浸式”观摩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庭审,“零距离”与法同行,感受法律的庄严。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的落下,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庭审拉开了序幕。面对庄严肃穆的法庭,第一次参加庭审观摩活动的同学们感到既陌生又新奇。鲜红的国徽、庄严的审判席充分体现了庭审的庄严肃穆。韩某某、马某某等三人的案例深深触动了在场旁听的同学们,也让同学们明白未成年人不仅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受到法律约束,遇事要“三思而后行”,发生矛盾纠纷时应保持理智,冷静处理,做一名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学生。
活动中,团县委干部为学生发放党的二十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民族团结、未成年人保护、禁毒、安全相关知识等宣传手册。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