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
作为交通参与者常用的交通工具
大家上路行驶时
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可在实际生活中
仍有个别电动车骑行人员
存在侥幸心理
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
乌兰交警
对电动车违法行为
时刻保持严查严管态势
本期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
就来曝光一批电动车违法行为
看看都有谁“上榜”
违法时间:2025年1月8日
违法地点:阳光东十字向南100米
违法行为: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月8日
违法地点:商业街南口
违法行为: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月8日
违法地点:民族团结广场
违法行为: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逆行
违法时间:2025年1月8日
违法地点:东十字
违法行为: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月8日
违法地点:阳光东十字向南100米
违法行为: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月8日
违法地点:阳光东十字向南100米
违法行为: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时间:2025年1月8日
违法地点:阳光东十字向南100米
违法行为: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乌兰公安交警希望广大群众
驾乘电动车
遵法守规、文明骑行!
图文供稿:乌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黄凯睿
校稿人:张强远
审核人:张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