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濂溪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防治噪音和大气污染,优化人居环境,保障全区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九江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即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二、禁燃范围
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燃种类
禁燃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四、处罚措施
违反本公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公告
濂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