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丘北这名男子被行政处罚!

政务   2024-11-01 08:32   云南  

造谣传谣

扰乱的是人心

影响的是社会正常秩序

编造传播谣言

误导网民

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

不仅挑战社会道德底线

更是触犯法律红线


案件经过

丘北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新店彝族乡陈某某于2024年10月22日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两个醉酒男子睡在路上的视频,并在10月23日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名为“陈某哲”的账号,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到该短视频平台上,并配有“给还跳尼,打不死拿踩死”的文案,将醉酒睡在地上的二人虚构为打架倒地的视频。发现该情况后,民警立即对陈某某进行传唤,经询问,陈某某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陈某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处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01
民事责任

如果因散布谣言而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者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02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来源:丘北警方  编辑:汪国幸 

责编:龙廷进  审核:徐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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