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设】治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便民服务告知书治多司法行政

2024-10-30 10:58   青海  

平安治多建设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优势,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同感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现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主张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七)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九)主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确认继承权或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十一)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十二)因生态移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三)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四)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五)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六)因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或者配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十七)职工因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或者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等事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十八)军人及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以及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十九)退役军人参照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代理事项给予法律援助;(二十)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其他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办理公证证明;办理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代理提出申请时的代理权证明材料);(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三)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也可通过签订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书代替)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便民服务措施



实体平台服务:申请人可直接到治多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治多县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二楼法律援助窗口)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到全县乡(镇)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申请法律援助;

上门服务: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可通过预约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另外,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参照《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需要代写法律文书的,收费标准如下:

代写答辩状的,每份收取200元;

代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每份收取150元;

代写民事起诉状的,每份收取100元;

责      编丨达哇
审      核丨卓玛永措
监      制丨更求桑周
来      源丨治多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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