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行 文明相伴——四川省达川第四中学关于禁止学生骑行电动车致家长的一封信

教育   2024-10-29 17:04   四川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

学生安全事关国家未来和家庭幸福。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人们常见的出行交通工具。然而,根据交通部门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由电动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呈上升的趋势,中学生违规骑电动车上、下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更是让人担忧,已严重威胁到学生的生命安全。为保障学生上下学和出行安全,请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做好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管,严格约束自家孩子不得骑电动车,更不允许搭载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2款规定,“()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满法定年龄骑行自行车、电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酿成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如果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一、惨痛教训

事故案例一

12岁骑电动车撞人父母被判赔110多万

2021104日,12岁的小萧骑一辆共享电动车逆向行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且未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女士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萧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小萧未成年,共享电动车在使用时有保险服务,故以小萧的父母、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萧的父母赔偿夏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事故案例二

学生驾驶电动车搭载同学摔倒致其死亡,父母被判赔70万元

     202234日,未成年学生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于是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事故案例三

骑电动车搭载同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被判赔偿312451.23

 江西上饶市学生小熊出于好意,邀请同学小赖到家里吃饭。小熊骑电动车搭载小赖到家,吃完饭后又搭载她一起去上课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赖当场死亡。小赖父母处理完丧事后,随即将小熊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赔65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好意同乘”减轻被告30%赔偿责任,630日,广信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2451.23元。

二、骑行危害

在日常的管理中发现,中小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有以下几大危害:

1.电动自行车车速快,个别学生骑电动自行车时在路上逞强好胜,穿梭行驶、比赛超车,甚至还看手机,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个别学生忽视交通规则,经常出现逆行、带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如戴头盔)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危险,很容易酿成惨祸。

3.个别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还经常搭载他人,若因骑车带人引发安全事故,还会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矛盾纠纷,给彼此家庭带来伤害。

4.学生生活经验不足,对交通风险的规避意识,对紧急情况下的反应能力不足,如刹车失灵、轮胎漏气等,增加了骑行的风险,也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5. 中学生的骨骼和肌肉尚未完全发育成熟,长时间骑行可能会对身体造成损伤。同时,骑行过程中的颠簸和震动也可能影响中学生的生长发育。

6.电动自行车在家要充电,有的在室内充电,存在用电安全问题和自燃风险。

三、学校建议

1.适当改变出行方式。建议根据距离远近采取学生自己步行、乘公交车、家长亲自接送等方式。

2.定点接送。家长要与孩子约定好更合适的接送时间,避免造成校门口附近交通拥堵,接送时不可超载。家住附近的同学也可以组团拼车。

3.家长要切实落实监护责任。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孩子的交通安全问题。不为孩子购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摩托车,坚决守牢学生安全底线,严防意外发生。

四、家长接送建议

1.使用电动车等机动车辆接送孩子时,请您和孩子主动佩戴好安全头盔。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员驾驶、不逆向行驶、不闯红灯。

3.接送孩子时请在规定区域等候,请勿扎堆拥堵。

4.乘坐私家车上、下学时,要教育孩子等车辆停稳后再开门,开门的时候要注意观察后方的车辆行人,确保安全后开门。

请各位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时刻以身作则,积极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出行,以自觉行动为孩子们起好带头作用,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安全隐患!

四川省达川第四中学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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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豆                初审:杨亚萍

复审:蒲小伟                终审:邓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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