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提升安全巡查员和场所安全员辨识防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能力水平,日前,省安委办组织编制了社会面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手册,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明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电气设备及线路等7个方面29条隐患排查要点及其标准依据。我们将开设专栏分期推送,供学习使用。
严禁使用“黑气”(应按照要求签订供用气合同;扫描钢瓶二维码显示有最新充装配送信息)。
扫描钢瓶二维码显示红码,表示气瓶已停用
扫描钢瓶二维码显示黄码,表示气瓶已超期未检
扫描钢瓶二维码显示绿码,表示气瓶正常使用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 |
禁止使用50kg的“气液两相”气瓶。
违规使用50kg的“气液两相”气瓶
违规使用50kg的“气液两相”气瓶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1.《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 2.《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 |
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严禁使用猛火灶。
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违规使用猛火灶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灶具
1.《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第5.3.1.9条: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2.《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24)4.1.1按使用燃气类别不同,燃具分为人工煤气燃具(代号R,额定压力1000Pa)、天然气燃具(代号T,额定压力1000a或2000Pa)、液化石油气燃具(代号Y,额定压力2800a或5000Pa)。第5.2.1.13条:燃具的燃烧单元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燃具不应设置有使熄火保护功能失效的装置。 |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金属包覆软管或不锈钢波纹管,两端用螺纹连接。
严禁使用橡胶软管,采用承插式卡箍固定
GB44017-2024金属包覆软管(编织管)
GB44017-2024金属包覆软管(铠装管)
GB41317-2024不锈钢波纹软管
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7条: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2.《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GB 41317-2024)。 3.《燃气灶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GB 44017-2024)。 |
燃气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米且不应有接头。
连接软管穿越地面,长度超过2米且有接头
连接软管穿越墙体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8条: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
可燃气体报警和联动切断装置(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规范。
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规范安装示意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下列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一)餐饮用户;(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联动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等。 |
使用不可调节出口压力的减压阀。
违规使用可调节压力调压器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8544-2018) |
定期清洗油烟管道。
油烟管道未定期进行清洗
定期清洗油烟管道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9.2条: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2/T 4444—2023)第7.3.1条:应定期清洗油烟管道。 |
同一房间内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料。
同一房间内违规使用两种燃料
(液化石油气和醇基燃料)
同一房间内违规使用两种燃料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的要求,用户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 2.住建部《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同一场所使用两种以上燃料、气源或两种不同燃气类别供气设施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
设置在高层建筑、车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违规在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违规在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
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专用气瓶间(15kg气瓶≥7个,50kg气瓶≥2个)。
多个气瓶未按要求设置专用气瓶间
气瓶总重量超过规定数值的设置专用气瓶间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要求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
来源:江苏应急与管理
编审:新闻宣传处
发布:淮安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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